2月22日,水利部印发《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随着砂石的重要性被逐步认可,此前难登大雅之堂的砂石行业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统一经营河道采砂以及矿山石料开采——砂石国营模式得到了迅速推广。
据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湖南、湖北、陕西、河南、江西、山东济南、四川成都南充、福建厦门等省市明确规定河道采砂可实行国营统一管理模式或鼓励国企参与砂石生产。
《指导意见》指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加之河流、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一些地方河道无序开采、私挖乱采等问题时有发生,要求各地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指导意见》要求:
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将河长制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强化规划刚性约束
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河湖管理权限,对具有采砂任务的河湖,抓紧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严格许可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各地应加强采砂船舶属地管理,探索推行采砂船集中停靠制度。根据本地河道砂石资源状况,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切割过剩采砂船,引导采砂业主、涉砂从业人员转产与分流。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要做好打击非法采砂中的扫黑除恶工作,及时发现移交问题线索。坚持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