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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河道采砂将进行生态补偿 浏览量:

近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将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该条例指出: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

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山东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石材加工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该条例一旦实施,将对河湖周边砂石企业环保要求更加严格,甚至某些水域周边将禁止新建砂石矿山,应当引起山东地区砂石企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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